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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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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路蕊诉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梁行初字第00026号 原告路蕊,女,汉族,1980年5月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曹新民,男,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艳霞,女,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梁行初字第00026号

原告路蕊,女,汉族,1980年5月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曹新民,男,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艳霞,女,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116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启,男,局长。

原告路蕊诉被告商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路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路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蕊撤回对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蕊负担。

审 判 长  姜 伟

审 判 员  丁 旭

人民陪审员  娄红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雪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