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卫滨行初字第1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方诉被告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杨金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杨金方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金方承担。
审判长 : 王 波
审判员 :郑惠忠
审判员 :李进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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