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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王坤诉被告新乡市房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卫滨行初字第15号 原告:王坤,男,汉族,1971年7月20日生 被告:新乡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聂玉国,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坤诉被告新乡市房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卫滨行初字第15号

原告:王坤,男,汉族,1971年7月20日生

被告新乡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聂玉国,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坤诉被告新乡市房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坤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坤承担。

审判长 : 王 波

审判员 :李进智

审判员 :郑惠忠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