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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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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孙元元、周学团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获行审字第42号 申请执行人获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牛利军,主任。 被执行人孙元元。 被执行人周学团,系孙元元之妻。 申请执行人获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元元、周学团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获行审字第42号

申请执行人获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牛利军,主任。

被执行人孙元元。

被执行人周学团,系孙元元之妻。

申请执行人获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元元、周学团计生征收一案,经审查获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获人口征决字(2014)第70号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获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具有作出该征收决定书的法定职权。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获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获人口征决字(2014)第7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秦 华

审判员 李梦晨

审判员 苗忠贵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