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获行审字第42号
申请执行人获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牛利军,主任。
被执行人孙元元。
被执行人周学团,系孙元元之妻。
申请执行人获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元元、周学团计生征收一案,经审查获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获人口征决字(2014)第70号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获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具有作出该征收决定书的法定职权。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获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获人口征决字(2014)第7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秦 华
审判员 李梦晨
审判员 苗忠贵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