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遂行初字第7号 原告王双龙(现用名王泓龙),住河南省遂平县。 原告刘盼,住址同上。 被告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曹云飞,主任。 原告王双龙、刘盼不服被告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遂人口征决字(2014)第1471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双龙、刘盼于2015年7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王双龙、刘盼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双龙、刘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双龙、刘盼负担。 审 判 长 张铁良 审 判 员 魏艳春 人民陪审员 王 帅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贾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