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邵金命诉平舆县国土局土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初字第00035号 原告邵金命,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平舆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卞凤禄。 第三人王佰松,男,汉族,60岁,农民,住平舆县。 原告邵金命不服被告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初字第00035号

原告邵金命,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平舆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卞凤禄。

第三人王佰松,男,汉族,60岁,农民,住平舆县。

原告邵金命不服被告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金命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柳 琴

审 判 员  李 勇

代理审判员  勾向阳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闫璐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