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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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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恒亮诉被告泌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诉讼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泌行初字第00032号 原告李恒亮,男,汉族,1935年10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泌阳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址泌阳县花园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徐明刚,任局长职务。 原告李恒亮诉被告泌阳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泌行初字第00032号

原告李恒亮,男,汉族,1935年10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泌阳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址泌阳县花园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徐明刚,任局长职务。

原告李恒亮诉被告泌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诉讼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恒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恒亮负担。

审 判 长  常文涛

审 判 员  田永伟

代理审判员  谭自豪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保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