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泌行初字第00032号
原告李恒亮,男,汉族,1935年10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辉,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泌阳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址泌阳县花园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徐明刚,任局长职务。
原告李恒亮诉被告泌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诉讼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恒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恒亮负担。
审 判 长 常文涛
审 判 员 田永伟
代理审判员 谭自豪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保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