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泌行初字第00020号
原告杨相财,男,汉族,1967年10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医,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址泌阳县团结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余长存,任局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朱卫华,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程相潜,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相财诉被告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相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相财负担。
审 判 长 常文涛
审 判 员 田永伟
代理审判员 谭自豪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保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