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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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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某某不服被告泌阳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泌行初字第00025号 原告史某某,男,汉族,1994年9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女,汉族,1960年3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史留伟母亲。 被告泌阳县公安局,所在地址泌阳县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春庆,任局长职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泌行初字第00025号

原告史某某,男,汉族,1994年9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女,汉族,1960年3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史留伟母亲。

被告泌阳县公安局,所在地址泌阳县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春庆,任局长职务。

原告史某某不服被告泌阳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留伟负担。

审 判 长  常文涛

审 判 员  田永伟

代理审判员  谭自豪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保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