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泌行初字第00036号
原告郭印龙,男,汉族,1950年10月20日出生.
被告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址泌阳县古城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余长存,任局长职务。
原告郭印龙诉被告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印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印龙负担。
审 判 长 常文涛
审 判 员 田永伟
代理审判员 谭自豪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保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