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济中行终字第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宗天才,男,汉族,住济源市。 上诉人(一审被告)济源市王屋镇人民政府。住所: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赵中彦,镇长。 委托代理人翟建中,该镇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全根,济源市王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宗天才因与上诉人济源市王屋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宗天才,上诉人济源市王屋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翟建中、王全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张智忠 审 判 员 任秀娥 代理审判员 刘生亮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