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安维泉与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第三人徐明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老行初字第13号 原告:安维泉,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建安街47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崇,该局局长。 第三人:徐明,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老行初字第13号

原告:安维泉,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建安街47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崇,该局局长。

第三人:徐明,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维泉诉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第三人徐明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维泉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维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维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维泉承担。

审 判 长 张 琼

代理审判员 樊 蕾

人民陪审员 王丽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