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老行初字第13号 原告:安维泉,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建安街47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崇,该局局长。 第三人:徐明,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维泉诉被告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第三人徐明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维泉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维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维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维泉承担。 审 判 长 张 琼 代理审判员 樊 蕾 人民陪审员 王丽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