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老行初字第18号 原告杨留富,男,1947年10月2日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莉娜,河南广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老城区民政局,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吉市胡同与中州东路交叉口向南70米。 法定代表人吕大伟,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留富诉被告洛阳市老城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杨留富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留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留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留富承担。 代理审判员 樊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