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初字第10号 原告乔增雨。 地址南乐县城关镇人民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程建霞,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申洁,该局优抚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盛,河南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乔增雨诉被告南乐县民政局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2015年6月29日,原告乔增雨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行政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乔增雨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乔增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国栋 代理审判员 吴红耀 人民陪审员 李广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志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