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漯立行终字第1号
上诉人:丁保兴,男,汉族,1942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上诉人:丁铁磊,男,汉族,1966年8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上诉人丁保兴、丁铁磊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源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丁保兴是漯河市电力变压器厂厂长、法定代表人,企业创办人,有各种文件说明、证明,其有权当原告,丁铁磊是漯河市电力变压器厂副厂长,亦有权当原告,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本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跃民
审判员 刘俊杰
审判员 张 珂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