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内行初字第54号 原告张燕平,女。 委托代理人李国华,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宜显,男,现任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景杰,男,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徐海洲,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杨双,女。 委托代理人唐晋生,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韩小女,女。 原告张燕平不服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给第三人杨双办理房屋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燕平与第三人杨双在法庭主持下协调解决争议。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燕平撤诉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燕平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郭晓菊 审判员 于 勇 审判员 李锡锋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