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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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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孙某不服被告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民行初字第3-29号 原告刘某,女,1977年2月生,汉族,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孙某,女,1969年3生,汉族,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友才,该局局长。 第三人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民行初字第3-29号

原告刘某,女,1977年2月生,汉族,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孙某,女,1969年3生,汉族,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民权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友才,该局局长。

第三人河南长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嗣敬。

原告刘某孙某不服被告民权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本案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孙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萍

审 判 员  刘薛玉

人民陪审员  刘清一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敬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