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民行初字第3-29号
法定代表人张友才,该局局长。
第三人河南长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嗣敬。
原告刘某、孙某不服被告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本案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孙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萍
审 判 员 刘薛玉
人民陪审员 刘清一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