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行初字第21号 法定代表人陈星,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华彬,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法定代表人刘新华,经理。 原告吴毛妮诉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驻马店市利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毛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吴毛妮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毛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毛妮承担。 审 判 长 阮晓强 审 判 员 许立杰 代理审判员 胡素琴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樊 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