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行初字第24号 原告邱小丽,女,1983年4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新县。 被告新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杨世田,该局局长。 第三人曹枝新,男,汉族,1981年9月11日生,初中文化,务工,住新县。 原告邱小丽诉被告新县民政局、第三人曹枝新婚姻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诉状陈述事实有误,将以苏河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另行提起确认无效之诉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邱小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邱小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邱小丽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