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行初字第22号 原告徐君远,男,1962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新县。 被告新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宏波,该局局长。 原告徐君远诉被告新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君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徐君远负担。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杨海波 审判员 李伦达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