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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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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君远诉被告新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5)新行初字第22号 原告徐君远,男,1962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新县。 被告新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宏波,该局局长。 原告徐君远诉被告新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

(2015)新行初字第22号

原告徐君远,男,1962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新县。

被告新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宏波,该局局长。

原告徐君远诉被告新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君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徐君远负担。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杨海波

审判员 李伦达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