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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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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杨军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唐行审字第428号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晓,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常清,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杨军义,男,住唐河县。 申请执行人唐河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唐行审字第428号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晓,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常清,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杨军义,男,住唐河县。

申请执行人唐河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国土罚字(2014)第4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执行人杨军义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破坏唐河县少拜寺镇少拜寺村委三组13600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2014年5月28日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唐国土罚字(2014)第4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因此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国土字(2014)第4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处罚决定不属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范围,第二项罚款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不准予执行唐国土罚字(2014)第4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没收非法占用13600平方米土地上建筑物和设施的决定;

2、准予依法强制执行其第二项对非法占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272000元的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