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行初字第60号 原告汤其文,男,汉族。 法定代表人吴海燕,县长。 法定代表人徐照华,职务乡长。 原告汤其文诉被告睢县人民政府、睢县城郊乡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汤其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汤其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行为,是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其文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汤其文负担。 审 判 长 冯明 审 判 员 牛杰 代理审判员 宋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