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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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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郑云周、孙书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唐行审字第138号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小哲,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春记,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郑云周,男,32岁,汉族,住唐河县。 被申请执行人孙书秀,女,36岁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唐行审字第138号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小哲,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春记,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郑云周,男,32岁,汉族,住唐河县。

被申请执行人孙书秀,女,36岁,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人口征决字(2013)第296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申请执行人郑云周、孙书秀系夫妻关系,该夫妻未经批准,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日对该夫妻送达唐人口征决字(2013)第296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两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日向两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征收决定催告书,两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又于2014年6月11日申请唐河县法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唐人口征决字(2013)第296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于2013年12月2月将征收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唐人口征决字(2013)第296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不准予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