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唐行审字第25号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彭庆军,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广全,该局主任。
被执行人唐河县盛泰物业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立宣。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质监罚字(2013)第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执行人唐河县盛泰物业管理公司使用未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从事管理工作,还未对使用的电梯进行定期检验,电梯不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仍在使用。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3日对被执行人作出唐质监罚字(2013)第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唐质监催执字(2014)第2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现唐质监罚字(2013)第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质监罚字(2013)第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唐质监罚字(2013)第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