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唐行审字第145号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晓,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常清,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刘大重,男,农民。
申请执行人唐河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执行人刘大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唐河县大河屯镇李洼村委五组175平方米耕地建房的行为,属于违法占地行为,2014年3月27日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2014年7月8日,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