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唐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赵金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唐行审字第184号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晓,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常清,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赵金记,男,农民。 申请执行人唐河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国土罚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唐行审字第184号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晓,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常清,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赵金记,男,农民。

申请执行人唐河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执行人赵金记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唐河县湖阳镇张湾村委十组1722平方米耕地建房的行为,属于违法占地行为,2014年3月5日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因此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和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因此唐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间已超过法定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