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唐行审字第1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常清,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王桂普,男,农民。
申请执行人唐河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执行人王桂普于2014年2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破坏大河屯镇李洼村委十组耕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了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唐国土罚催字(2014)第89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该通知书却以王桂普于2014年2月擅自破坏大河屯镇李洼村委六组315平方米种植条件,建房住房的行为履行催告。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唐国土罚催字(2014)第89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中被破坏土地的所有权单位与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土地所有权单位不一致,属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