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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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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规划局申请强制执行李洪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唐行审字第135号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皮书祥,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古林,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李洪庆,男,生于1972年6月19日,汉族,住唐河县。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规划局于2015年7月3日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唐行审字第135号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皮书祥,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古林,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李洪庆,男,生于1972年6月19日,汉族,住唐河县。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规划局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规罚决字(2014)第12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李洪庆在新春路与飞凤路交叉口接建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2015年1月21日唐河县规划局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唐规罚决字(2014)第12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现唐规罚决字(2014)第12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规罚决字(2014)第12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依法强制执行唐规罚决字(2014)第12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的第三项即并处工程总造价10%的罚款525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