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唐行审字第352号
法定代表人常文锦,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靖晓峰,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刘凤丽,女,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卫生局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卫医罚决(2014)第4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申请执行人刘凤丽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6000元。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现唐卫医罚(2014)第4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卫医罚(2014)第4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唐卫医罚(2014)第4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