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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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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郭景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唐行审字第272号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晓,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常清,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郭景,男,农民,住唐河县。 申请执行人唐河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唐行审字第272号

申请执行唐河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晓,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常清,任该局工作人员。

执行郭景,男,农民,住唐河县。

申请执行人唐河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3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执行人郭景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破坏唐河县昝岗乡刘马店村委十一组300平方米耕地建房的行为,2014年5月5日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3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因此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3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3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