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唐行审字第130号
法定代表人皮书祥,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古林,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常春才,男,生于1955年7月11日,汉族,住唐河县。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规划局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规罚决字(2015)第12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常春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2015年1月6日唐河县规划局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唐规罚决字(2015)第12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现唐规罚决字(2015)第12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规罚决字(2015)第12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依法强制执行唐规罚决字(2015)第12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的第三项即处工程造价7%罚款1092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