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唐行审字第105号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皮书祥,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古林,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牛付清,男,59岁,住唐河县。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规划局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规罚决字(2014)第01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执行人牛付清于2014年1月2日至2014年1月22日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便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唐河县规划局依法作出了唐规罚决字(2014)第01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唐规强催字(2014)第006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现唐规罚决字(2014)第01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规罚决字(2014)第01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唐规罚决字(2014)第0102-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三项即处工程造价10%的罚款44421元,准予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