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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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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李佰松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唐行审字第203号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晓,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常清,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李佰松,男,农民,唐河县。 申请执行人唐河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唐行审字第203号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晓,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常清,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李佰松,男,农民,唐河县。

申请执行人唐河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3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执行人李佰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破坏马振扶乡王庄村委西周庄组420平方米耕地建房的行为,属于违法占地行为,2014年4月15日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3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因此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3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违法占地的罚款处罚标准,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豫国土资发(2009)95号》文件规定,“面积在667平方米以下(含667平方米)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0.5倍以下”,对被执行人违法占地420平方米,因此该处罚的罚款额度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唐国土罚决字(2014)第3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