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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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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规划局申请强制执行王学民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唐行审字第437号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皮书祥,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古林,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王学民,男,1988年6月20日生,住唐河县。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规划局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唐行审字第437号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皮书祥,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古林,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王学民,男,1988年6月20日生,住唐河县。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规划局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规罚决字(2014)第121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被执行人王学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房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2014年6月20日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唐规罚决字(2014)第121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因此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规罚决字(2014)第121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一项责令停止施工、第二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不属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范畴,对于第三项处罚款325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依法强制执行唐规罚决字(2014)第121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三项罚款3250元的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