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唐河县城市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鲁全亭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唐行执字第109号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赵新坡,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林,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鲁全亭,男,58岁,住唐河县。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城市管理局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唐行执字第109号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赵新坡,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林,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鲁全亭,男,58岁,住唐河县。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城市管理局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城罚决字(2013)第02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申请执行人鲁全亭在新春路中段石碑道口进行乱搭乱建,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30日对其作出唐城罚决字(2013)第02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现唐城罚决字(2013)第02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城罚决字(2013)第02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唐城罚决字(2013)第02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