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唐行审字第137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哲,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春记,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李海超,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
被申请执行人田跃平,女,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人口征决字(2015)第20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被申请执行人李海超、田跃平系夫妻关系,该夫妻未经批准,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6日对该夫妻送达唐人口征决字(2015)第20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两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向两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征收决定催告书,两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唐人口征决字(2015)第20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于2015年3月26日送达,但申请执行人对两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唐人口征告字(2015)第2114号征收告知书也于2015年3月26日送达,申请执行人作出征收决定的程序明显违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唐人口征决字(2015)第20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