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唐行审字第416号
法定代表人党晓,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白海,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吴先稳,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工商处字(2014)第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申请执行人吴先稳无照从事KTV服务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5日对被申请执行人送达唐工商处字(2014)第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现唐工商处字(2014)第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工商处字(2014)第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唐工商处字(2014)第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