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初字第45号
原告唐洪彬,男,生于1951年11月14日,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徐谧,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镇平县地方税务局。
地址:镇平县城健康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黄胜海,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祁政伟,男,镇平县地方锐务局法规科科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潘金豹,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唐洪彬诉被告镇平县地方税务局为确认行政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8日上午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洪彬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谧,被告镇平县地方税务局委托代理人祁政伟、潘金豹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唐洪彬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洪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洪彬负担。
审 判 长 张 璐
审 判 员 罗立亚
人民陪审员 王 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