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初字第18号 原告李洪伟,男,生于1963年8月13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德祥,系南阳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丁举川,该队工作人员。 法定代表人畅建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国岩,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佳钰,该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伟诉被告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镇平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李洪伟以被告同意给其发放检车合格证,愿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洪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洪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洪伟负担。 审 判 长 张 璐 审 判 员 李向阳 人民陪审员 王洪彬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