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初字第54号 原告:武华丹,男,生于1988年9月6日。 委托代理人王金伍,男,生于1967年2月28日,系武华丹朋友,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张宇,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金民,男,汉族,1968年10月7日,工作于陕西省彬县公安局法制大队,特别授权。 原告武华丹诉被告陕西省彬县公安局公安道路交通管理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2014年11月6日通过本院庭前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原、被告达成了一致和解意见。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同意。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华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经被告同意,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华丹撤回对被告陕西省彬县公安局公安道路交通管理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华丹负担。 审 判 长 张 璐 审 判 员 谢 军 人民陪审员 丁少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