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初字第4号 原告:胡青有,男,生于1985年1月20日。 原告胡青有诉被告湖北省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在本院送达协调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3月9日达成了一致和解意见。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青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青有撤回对被告湖北省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一案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青有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