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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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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南阳新合作万客来商贸连锁有限公司西峡分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审字第35号 申请人西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唐金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亚东,系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乔永丽,系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南阳新合作万客来商贸连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审字第35号

申请人西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唐金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亚东,系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乔永丽,系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南阳新合作客来商贸连锁有限公司西峡分公司。

负责人康广俊。

申请人西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西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西峡县南阳新合作客来商贸连锁有限公司西峡分公司作出的西工商处字(2015)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西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西工商处字(2015)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西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申请人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不违法;被执行人西峡县南阳新合作万客来商贸连锁有限公司西峡分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未履行西工商处字(2015)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西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西工商处字(2015)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西工商处字(2015)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璐

代理审判员 陈 浩

人民陪审员 别小惠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