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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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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房产管理局与河南可丰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审字第42号 申请人西峡县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蒋敏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小飞,系该局职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可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素芬,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西峡县房产管理

河南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审字第42号

申请人西峡县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蒋敏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小飞,系该局职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可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素芬,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西峡县房产管理局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西峡县房产管理局于2015年2月6日对河南可丰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的西房罚决字(2015)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西房罚决字(2015)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西房罚决字(2015)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璐

代理审判员  陈浩

人民陪审员  李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