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审字第42号
法定代表人蒋敏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小飞,系该局职工,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刘素芬,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西峡县房产管理局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西峡县房产管理局于2015年2月6日对河南可丰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的西房罚决字(2015)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西房罚决字(2015)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西房罚决字(2015)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璐
代理审判员 陈浩
人民陪审员 李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