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初字第51号
地址:内乡县湍东镇张岗村。
法定代表人:张智理,系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学恒,内乡县湍东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地址:内乡县城关镇郦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常中克,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海洲,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马海成,男,生于1968年8月20日。
原告内乡县湍东镇张岗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及第三人马海成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岗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吴学恒、被告内乡县房地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黄景杰、徐海洲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马海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岗村委会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乡县湍东镇张岗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内乡县湍东镇张岗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张 璐
审 判 员 谢 军
人民陪审员 丁少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