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镇行初字第15号
原告:高长青,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振军,男,回族,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系妻弟关系,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法定代表人:刘佳欣,任主任职务。
原告高长青诉被告西峡县白羽街道办事处为信息公开一案,原告高长青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长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长青负担。
审判长 曹毅
审判员 张涛
审判员 张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