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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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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商务局与刘新民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审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西峡县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张四国,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成,系该局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刘新民,男,成年,汉族。 申请执行人西峡县商务局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审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西峡县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张四国,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成,系该局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新民,男,成年,汉族。

申请执行人西峡县商务局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西商务罚决字(2013)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西商务罚决字(2013)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西商务罚决字(2013)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执行人西峡县商务局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璐

审 判 员  罗立亚

人民陪审员  丁少锋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