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审字第3号
法定代表人张四国,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成,系该局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西峡县商务局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西商务罚决字(2013)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西商务罚决字(2013)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西商务罚决字(2013)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执行人西峡县商务局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璐
审 判 员 罗立亚
人民陪审员 丁少锋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