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镇行初字第025号 原告:蒙文召,男,汉族。 法定代表人:李泽怀,任局长职务。 原告蒙文召诉被告镇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不服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蒙文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蒙文召负担。 审判长 曹毅 审判员 张涛 审判员 张晓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