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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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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志海与南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宛行初字第83号 原告薛志海,男,195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南召县崔庄乡小龙湾村东庄组。 被告南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 原告薛志海诉被告南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定 书

(2015)宛行初字第83号

原告薛志海,男,195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南召县崔庄乡小龙湾村东庄组。

被告南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

原告薛志海诉被告南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薛志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赵嘉川

审判员  马彦彬

审判员  杜 鸿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