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宛行初字第83号 原告薛志海,男,195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南召县崔庄乡小龙湾村东庄组。 原告薛志海诉被告南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薛志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赵嘉川 审判员 马彦彬 审判员 杜 鸿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