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宛行初字第8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任区长。
法定代表人杨明雪,任乡长。
原告枣林办事处枣林社区柳东组、柳西组诉被告宛城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溧河乡人民政府土地登记纠纷一案,因原告与第三人协商解决,因此本案应中止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杜 鸿
审判员 马彦彬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