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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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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李世梅、李超、李蕊与南阳市医疗保险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宛行初字第42号 原告李勇,男,1965年6月4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红庙路172号。 原告李世梅,女,195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光华路24号院1栋3门503室。 原告李超,男,1969年3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宛行初字第42号

原告李勇,男,1965年6月4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红庙路172号。

原告李世梅,女,195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光华路24号院1栋3门503室。

原告李超,男,196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永安路206号。

原告李蕊,女,1973年6月4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光武中路1号。

原告李世梅、李超、李蕊共同委托代理人原告李勇,基本情况同上。

被告南阳市医疗保险中心。住所地南阳市行政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段庆银,任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苏亭,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李勇、李世梅、李超、李蕊诉被告南阳市医疗保险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勇、李世梅、李超、李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赵嘉川

审判员  马彦彬

审判员  杜 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