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宛行初字第42号
原告李勇,男,1965年6月4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红庙路172号。
原告李世梅,女,195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光华路24号院1栋3门503室。
原告李超,男,196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永安路206号。
原告李蕊,女,1973年6月4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光武中路1号。
原告李世梅、李超、李蕊共同委托代理人原告李勇,基本情况同上。
法定代表人段庆银,任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苏亭,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李勇、李世梅、李超、李蕊诉被告南阳市医疗保险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勇、李世梅、李超、李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赵嘉川
审判员 马彦彬
审判员 杜 鸿 |